公教教育通牒--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(Divini illius magistri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85   
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五二]教育職權,不是屬於個人,而且必需屬於團體。但必需的團體有三;三者各不相同,但天主願意,這三種團體,必須適當地彼此聯繫(合作)。的確,人一出生,便加入這三個團體。其中二個,是本性的團體,即家與國家;其三便是超性的團體,那就是教會。在這三個團體中,家庭居首位,由天主親自建立制定,以便生產子女而教育他們;因此,家庭教育子女的職權,自然而然在國家之前[五三]。但家庭是一個不完全的團體,因為它沒有具備完全善盡教育子女天職的一切條件;而國家是各種社團中的絕對的完全團體,因為它具備一切必要能力,以達成它的自然目的,那就是謀求人生此世的公共利益。職是之故,國家須協助家庭,而家庭也唯有與國家合作,才能安全合法地達成自己教育子女的任務。

最後,這第三個團體,就是教會;人藉洗禮而獲得天主恩寵的生命,成為教會的肢體。教會是包括全人類的超性團體,而且本身還是完全的團體,因為她本身具有一切,足使人達到自己的終向,那就是永遠的得救;所以她在自己的地位上,是超群絕倫的團體。

結論是:教育是關於整個人的(教育);人或在本性界或在天主的聖寵境界裏,若要達到自己的目的(宗向),必須同樣適宜地,要屬於這三個必要團體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86   
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五三]天主把超性地位,祇賦予於教會。教會因此超性地位的雙重榮銜,便高居於其他本性境界任何團體之上,;她所具的教育職權,卓越無比,理由是:

(1)因為教會的建立者,是天主耶穌,曾授予教會至高無上的訓導權威與訓導職司(參閱瑪28/18-20)。這便是教會具有訓導職權的第一個理由。

(2)因為教會是基督的至潔淨配,她藉自己超性慈母的訓導職權,給人天主恩寵的生命,並以聖事及訓誨來滋養並促進他們的超性生命。為此,聖奧斯定說得真對!他說:「凡不願以教會為慈母者,也將不得以天主為父」(De Symb. Serm. IV, ad catech. C.13. P.L. 40,668c)這便是教會具有訓導職權的第二理由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87   
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五五]為此,教會提倡文學、科學與技術,因為這些學科,為公教(基督徒)教育,為眾人得救,是需要的,或是有益的。教會為了教授各種學科,並為各種學位舖路,也建立自己的學校,自己的學院,並予以支持。(參閱教會法典:Can. 1375)誰也不該妄想:所謂物理(生理)教育,是與教會的慈母訓導無關,因為這與公教(基督徒)教育,可能有所損益…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88   
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五六]此外,教會對自己的眾子女--眾信徒所在的公、私立學校,以及他們在那裏所受的教訓,不指屬於宗教性的,或屬於其他學科範圍的,若與宗教以及倫理訓導有關(cf. Can. 1381s),那就職無旁貸,義不容辭,具有監視整個教育的職權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89   
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五八]…即使家庭與國家的職權,甚至連那每一國民所有科學、理性與各學科方面,以及對通俗文化的自由促進權利,也完全與教會對這一種職權,吻合無間。因為超性與本性兩種地位,都溯源於天主;祂不能讓他們相輔相成。為此,我們毫不遲疑地宣佈:這就是超性團體(教會)與本性團體(指家庭與國家)和衷共濟淵源;這就是說:教會職權所仰賴的超性地位,不僅不摧毀,不削弱我們上述的種種本性地位的職權,而且,相反地,還該予以提攜,完成;如此超性團體--(教會)與本性團體,各按自己的性質與地位,彼此適當地互補互助,以達成各自的任務…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0   
標 題 論家庭對於教育的權利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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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八]首先,教會與家庭,既非常相仿地都出自天主,則它們的職權,自必奇妙地水乳交融了。[五九]事實上,天主既以本性界的生育能力,直接賦予於家庭,則家庭是生命的根源,因而它就成為教育子女生活的根源,同時它必具有教育的權威,因為權威是秩序的根源…

基此,家庭直接從造物主那裏,獲得教育子女的職責,這也就是教育子女的權利。而且家庭也不能拋棄這個權利,因為這個權利,不但與嚴重的職責,聯合在一起,不能分割,而且還超越任何民團,任何國家的職權之上;為此緣故,世界上任何人,都不得破壞這個權利…

故凡膽敢肯定:教育子女的權是屬於國家而不屬於家庭,而且國家的這個權是絕對的,他們就是破壞家庭教育權的份子,而違背了良十三世的訓示:

「兒子是屬於父親的,還好像是父親人格的一種擴展;要是我們適切地說,則子女們不是由於他們自己,而是由於他們出生的家庭,而成為國家國民的一份子」。(參閱:Leo XIII 「Rerum novarum」:AAS 23*1890-91) 646.)

然而,父母所享有的教育權,並不因此而成為絕對的,獨裁的,因為這個權柄,該完全隸屬於至上的目的,本性的律法與天主的律法才是…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1   
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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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六二]由於教育的職責,特別是屬於教會與家庭,而其最大的裨益,一如我所見的,則普及於整個的社會,絲毫無損於國家自身的真正權利。因為國家對其國民的教育權,是由於天主的措置。天主是自然界的造主;但祂賦予國家教會職權,不是因為它有父性的名義,一如教會與家庭,而是因為它有權威,以促進公共利益而達成其本身的立國宗旨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2   
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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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可見:教育權,固屬於家,屬於教會家庭,但是所屬的方式,完全不同,即完全按它們各自的宗旨而定。國家的宗旨,在於和平、安定,維護現世公益,而家庭,以及每個國民,就在和平安定的環境下,執行自己的職權,同時要盡今生最大的可能,殫精竭力,來謀取精神與物質雙方面的利益,才是。

[六三]因此國家的權威,具有雙重使命,那就是保護與促進公益。絕不可併吞家庭與個人,而越俎代庖!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3   
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職是之故,國家在教育方面,應以自己的法律,不但優先保護基督徒,使他們能以公教的生活方式,教育自己的子女,一如我們上面所提起過的,而且還要保護教會的超性權利使她實施她的宗教教育。凡此種種,不但是國家的權利,而且,更正確地說,還是國家的職責。

同樣,假設父母在物質方面,或在倫理方面無知、無能或無力照顧其子女的教育,則國家在此情形之下,就應負起照顧其子女的職責。因為,按我們上文所說的,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,不是絕對的,也不是獨霸的,而是隸屬於性律與神律,因而家庭應受教會的權威,教會的判斷所管理,而且,為了公益起見,它也該受到國家的保護和監督。況且,家庭也不是一個完全的社團,因為它在本身,內並沒有完全達成自己任務的一切條件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4   
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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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國家的主要職責,一如公益所要求的,是要用各種方法,來促進青年教育與訓育。首先,國家要自動地培植和充實那教會和家庭所興辦的事業,因為歷史業已證實,這種事業,成效卓著;然後,如有教會與家庭的事業,沒有辦或辦得不夠的地方,國家應予以協助,仗它們達成任務。是的,國家亦可建立自己的學校,自己的學院;因為國家的財力,遠勝於其他社團;國家儘可利用它的財力,來供應公眾的需要。「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」,這是完全公平的、相稱的事。

此外,國家能夠下令,務使所有國民,一方面都要了解國民的權利,而另一方面,要按各人以及現時代公益的需要,學習科學、倫理、物理學。

但,不消說得,國家在用各種方法,執行自己的任務,促進公私教育訓育的事上,不但要尊重教會與家庭的公教教育權利,而且,還要顧全各團體本身的公義。因此,如果國家如此控制所有的教育機構,強迫隸屬於自己的權下,使家庭在事實上,或在情勢上被迫違反基督徒的良心職責,把自己的子女,送到國家的學校去讀書,那是不合理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5   
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雖然如此,但(教會)並不禁止,國家為了正確處理公務或為捍衛內外平安起見…設立各種學校,以造就公職人才,而以軍事為最;但須自制,切毋有損於有關教會及家庭的權利。這裏我們之所以一再勸告,實有我們不得已的理由。因為,當今之世--國家主義猖獗、放肆、欺騙,開始威脅真正的和平與繁榮--他們往往在他們所謂的「體育」上,過份誇張,竟不顧青年人的體格(甚至連少女們,也不例外,相反了人事的本身性質),一律勒令當兵…雖然,紀律嚴明,氣概雄偉,是保衛國家,維護社會秩序的高貴精神,也是軍人的勇氣表現;對此,我們固無意加以譴責,但我們所願意譴責的,是任何過份的強暴精神…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6   
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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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不但青年教育,而且,任何年齡環境教育,都是與國家社會有關;這可被稱為國民教育。其中一部份,有人亦稱之為積極教育。積極教育,在於公開訓練有關國民,認識有關社會的各種事理,而具有社會感,並訓導國民意志,使之自然而然趨向正直大道。至於消極教育,即使國民預防,禁阻各種逆境的發生。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7   
標 題 論性教育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七一]…不少人,愚蠢而又危險地主張並提倡以他們所渲染的(性)教育為理由,冒昧地說:他們可藉純本性的方法,而絲毫不用任何宗教方面以及虔敬方面的助力,能預防男女青年陷於尋歡縱慾的境地;換言之,他們主張把(男女兩性的)道理,不分性別,不論公私,向男女青年們,講得一清二楚;甚至更糟的,還及時供給男女青年(相處)機會,使他們的心靈-按他們所說的-好像漸漸習慣於男女相處之事,而能抵禦青春的危機。

但在這一點上,這一種人,犯了嚴重錯誤:即他們不承認人性先天的脆弱,也沒有理會到:在我們的肢體內蘊有一種相反我們理智律法的律法,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(參閱:羅7/23)。除此以外,他們還冒昧地忽視了這個事實,即據我們天天的生活所知:青年作醜事,比任何人為多;這不是因為他們缺乏(性)知識,而是因為他們意志軟弱,敵不住誘惑,(同時)還由於他們缺少天主的助佑所致。

對於這一個完全困難的事,我們考慮了一切之後,(我們認為);天主既然委托人們,負責教育兒童,則必予以及時的恩寵;他們應及時勸導青年,(躲避罪機);這才是青年們應該採取的預防的措施;也是我公教(基督徒)教師們不能不知的防罪方法…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698   
標 題 論性教育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還有種教育青年的方法,也同樣是錯誤的,而與基督徒的訓育,是杆格不入的;那就是普通所謂的「男女同受教育」(Co-education)…(原來)…天主的明智,造人有男女之別,好使男女兩性,在家庭社會中,互相補助,而因男女身體與心靈上的差別,得以適當地結合為一;因此,男女在教育與訓導方面所應主張的;且應予以推行的是:男女應按年齡與環境的不同,加以適當的區別與隔離。而這一種的基督徒明智規定,應該適切地,及時予以遵守毋違!這不但在所有的學校裏,特別對於正在發育的少年教育,能影響他們整個一生的前途,攸關匪淺,故更宜受到注意;而且,在體操與體能訓練上,也不能不予以區別才是……

   
註 釋

*公教教育通牒AAS 22(1930)52ss 3685-369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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